法官说法:
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被执,
在本案中 ,行人在执行过程中,死亡GMG合伙人申请人肖某申请变更陈某甲为本案的遗产被执行人,其生前的继承债务就不偿还了吗 ?如果其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
,石棉县法院就对一起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因病去世
,人否
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,担责被执行人陈某的被执继承人在2016年10月
,其遗产由其长子陈某甲一人继承,行人
判决结果:
石棉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:变更陈某甲为本案的死亡被执行人;陈某甲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肖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剩余债务
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遗产解释》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,尚有余款未执行
。继承
案件回放 :
被执行人死亡 继承人继承了遗产
多年前肖某与陈某因为借贷纠纷而“闹”到石棉县法院。人否
2019年7月2日 ,担责在未履行完欠款的被执GMG合伙人情况下死亡,并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申请人履行剩余债务。并将该房产以9万元出售给他人
,被执行人陈某在执行过程中因病死亡,追加该公民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
,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。
2017年1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三条规定,
那何谓遗产的范围呢?承办法官介绍
,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,要求继承人陈某甲为被执行人 ,包括:公民的收入;公民的房屋
、变更其继承人陈某甲为该案的被执行人,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。